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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进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进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25号罪犯白进元,别名白元,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进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罗文秀、黄勇新、邓碧华、白贤伟、白进元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十八万九千八百一十四元八角六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进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