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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齐某甲、齐某乙等与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齐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齐某甲,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齐某乙,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徐某甲,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徐某乙,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齐某丙,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齐某甲、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