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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新军因与被上诉人周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军,周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杰。上诉人刘新军因与被上诉人周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上诉人刘新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新军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新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彭 青代理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