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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乔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