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乔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