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顾明民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顾明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60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时国昌,该行办事员。被申请人:顾明民,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07年6月21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顾明民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77000元,月利率9.75‰,至2012年6月21日到期,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由于被申请人顾明民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顾明民给付贷款本金77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78741.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顾明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77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78741.16元,合计155741.16元。申请费1140元,由被申请人顾明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