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米珠、李爱娥、赖永秀等19人与永安市开辉百姓超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米珠,李爱娥,陈丽萍,张五兰,詹庆天,赖永秀,王月娟,肖莲花,黄水琴,郑秀红,范秀珠,赖兴艳,邓招媖,曾世兰,张福平,王瑞民,严有珍,詹淑霞,李爱丽,永安市开辉百姓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王米珠,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李爱娥,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张五兰,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詹庆天,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赖永秀,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月娟,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肖莲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水琴,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郑秀红,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范秀珠,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赖兴艳,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邓招媖,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曾世兰,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申请执行人张福平,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瑞民,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严有珍,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詹淑霞,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李爱丽,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开辉百姓超市,住所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强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米珠、李爱娥、赖永秀等19人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开辉百姓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永劳仲案字(2014)0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行人支付代通知金32180元及经济补偿金701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永劳仲案字(2014)0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