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梦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李梦雯,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徐守庄,徐冬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周从云,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吉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雯,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审被告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徐宝定,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原审被告徐守庄,男,汉族,1956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审被告徐冬才,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787-3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元月份受理案件后并未依法定程序向我方送达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我方未能及时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2013)金民二初字第4787-3号裁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2、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3月5日,我方的担保合同是2012年7月在徐守庄、陈清军的欺骗下签订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合同所约定管辖随之改变,因此,(2013)金民二初字第4787-3号裁定以借款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是错误的。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郑州市进水区既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也非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约定无效。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华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787-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实际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梦雯在《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落款为郑州市金水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