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红与被执行人王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李淑红,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胡营村**号。被执行人王淑芬,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胡营村**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红与被执行人王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淑红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淑芬履行给付0.6211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芬于2015年2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