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本超与XX、王金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超,XX,王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陈本超,住宾县。被执行人XX,住宾县。被执行人王金库,住宾县。申请执行人陈本超与被执行人XX、王金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本超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本超与被执行人XX、王金库于2014年1月27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