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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夏利与王胜武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93年4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