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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秀秀诉梅月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秀,梅月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赵秀秀,女,25岁。被告梅月强,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秀诉被告梅月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秀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赵秀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