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秀秀诉梅月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秀,梅月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赵秀秀,女,25岁。被告梅月强,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秀诉被告梅月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秀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赵秀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