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小梅诉被告陈彩云、张荣花、张团花确认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梅,陈彩云,张荣花,张团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杨小梅,女,47岁。被告陈彩云,女,50岁。被告张荣花,女,53岁。被告张团花,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梅诉被告陈彩云、张荣花、张团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国税局家属院7号楼2单元登记在被告张荣花名下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国税局家属院7号楼登记在被告张荣花名下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140142**)。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过户等。扣押担保人张瑞所有位于郾城区泰山路4幢4层28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55**号)。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磊审判员 王新蕾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