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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于永安与赵大智、高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安,赵大智,高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于永安。委托代理人:赵善明,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红,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大智。被告:高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元骏景底商东段7号。负责人:昝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安与被告赵大智、高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依法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