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田长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长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2号罪犯田长顺,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广东省南海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2001)安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长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田长顺、罗爱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8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田长顺在执行期间,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五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长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长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田长顺自1994年至1995年12月,共参与诈骗三起,诈骗货物价值273.5647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田长顺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长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长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长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