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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关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关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周某,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