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关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关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周某,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