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某甲与向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甲,向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晓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兴安、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睿、袁红文、胡远亮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0元,上诉人向某甲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鄢 睿审判员 袁红文审判员 胡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周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