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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与唐开明、丁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开明,丁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开明。委托代理人汤友先,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诉人(原审原告)丁忠和。委托代理人颜永宏,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开明因与被上诉人丁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丁忠和从事猪饲料和兽药销售业务。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唐开明分九次共计向丁忠和购买猪饲料和兽药共计70685元,并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7月24日、2013年9月14日、2013年10月8日、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0日出具九份欠条交由丁忠和收执。后丁忠和于2014年1月28日(2013年农历12月28)向唐开明催要该欠款,但唐开明至今未能给付,丁忠和于2014年8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唐开明称其已还丁忠和8000元左右,有一张欠条未收回,同时唐开明向法院提交了拍摄于2013年6月25日的死亡的生猪和霉变的饲料照片,用以证明丁忠和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丁忠和生猪死亡,共计损失27720元。丁忠和质证认为,唐开明称其已还丁忠和8000元未收回欠条不实,唐开明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饲料照片不能证明是丁忠和的饲料,生猪死亡的照片不能证明是吃了丁忠和的饲料所死亡的。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唐开明欠丁忠和猪饲料和兽药款70685元的事实存在,有唐开明出具的九份欠条为证且其当庭表示认可,唐开明依法应当及时偿还所欠丁忠和款项。故丁忠和主张要求其偿还欠猪饲料和兽药款70685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丁忠和主张要求唐开明赔偿利息5000元的问题,因丁忠和于2014年1月28日向唐开明催要过该欠款,故法院认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70685元的逾期利息。对于唐开明要求丁忠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唐开明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死亡的生猪系唐开明的生猪,霉变的饲料是丁忠和出售给唐开明的饲料,亦不能证明生猪死亡是因吃丁忠和所提供的饲料所致,故法院对唐开明要求丁忠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唐开明称已还丁忠和8000元但未收回欠条无证据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唐开明偿还丁忠和欠款70685元。二、唐开明给付丁忠和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金70685元的逾期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丁忠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唐开明负担。宣判后,唐开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购买的丁忠和的霉变的生猪饲料导致猪不断死亡;本人所欠的款项中,已经给付8000元的现金,不应计入欠款总额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丁忠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唐开明所欠饲料款由其所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审判决唐开明给付相应的饲料款并无不当,关于唐开明提出的猪吃了霉变的饲料而死亡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已经给付了8000元的上诉理由,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对此也并没有认可,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从丁忠和向唐开明主张之时,唐开明有义务给付饲料款,因其未能给付,原审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上诉人唐开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惠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