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丹军与王锡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丹军,王锡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42号原告:何丹军。委托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锡标。委托代理人:许春华,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丹军与被告王锡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丹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丹军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何丹军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