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马先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忠,马先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忠。委托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海波,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先米。上诉人黄永忠为与被上诉人马先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商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黄永忠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永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