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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二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神偷”),男。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藤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量刑恰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4)藤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君审判员  蒋 纬审判员  钟雄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