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辛某与朱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辛某,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姜某,临沂大学退休教师。原告:辛某,临沂技术学院退休教师。被告:朱某,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处职工。本院审理姜某、原告辛某诉被告朱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原告辛某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由原告姜某、原告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安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