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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复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斌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复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保鹏,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杨斌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斌已领取了案款200000元,不足部分表示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