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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港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玉红与范希普、陈正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红,范希普,陈正芳,单文,孙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港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吴玉红,居民。被告范希普,居民。被告陈正芳,居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晨、金垒(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单文,居民。第三人孙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红与被告范希普、陈正芳,第三人单文、孙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吴玉红负担。审判员 杨  金  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