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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初字第1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马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认识不久,便于2008年1月8日生一男孩田某甲,于2010年12月4日补办结婚证,仅在被告方补办了酒席,在原告方未举行任何仪式,婚后双方在原告父母家居住,双方经常吵架矛盾不断,2014年9月份被告又借故吵架并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期间被告骚扰原告父母至老人不得安宁,原、被告曾协商过离婚事宜,但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被告田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QQ聊天认识,认识几个月便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于2008年1月8日生一男孩田某甲,现随被告生活,于2010年12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在被告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原、被告双方父母至今未正式见面,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去其父母家办婚礼一事多次发生争执。自2013年8月份原、被告随原告父母在德州居住,2014年9月份为办婚礼之事二人再次产生分歧,被告离开德州住所,二人分居至今。期间二人通过QQ聊天协商过离婚事宜,原告提供QQ聊天记录两页。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QQ聊天记录两页予以佐证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现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故对原告离婚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男孩田某甲,现随被告生活,为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应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较为适宜,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田某甲,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依法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孩子抚养费,自2015年开始于每年的3月1日前交付一年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