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XXXX,2013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JXXX**号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水口镇桥溪田心村往沙冈工业园行驶。当天13时45分许,行驶至G325线96KM+200M处(开平市沙冈工业园路口路段)时,从右往左横过公路,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后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邝某才驾驶的粤J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月28日,被害人邝某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邝某才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周某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对司机处理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报案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