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庆福、张家口典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福,张家口典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福,男性,50岁,1964年10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130229196410184413,汉族,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典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辽海国际写字楼三楼,联系方式1373132****法定代表人孙炳。本院在执行(2014)张开执字第76号,周庆福申请张家口典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庆福清偿债务614480.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