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财与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鲍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财,1976年8月15日。被告鲍成,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财诉被告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陈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