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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财与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鲍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财,1976年8月15日。被告鲍成,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财诉被告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陈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