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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斯诺诉被告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斯诺,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杨斯诺,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影,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书秀,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斯诺诉被告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斯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影、被告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斯诺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从原告处分批多次借走人民币共计50,000.00元,并亲自书写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强辩称,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其向法院提供的欠条,完全是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设的一个圈套。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13年11月份相识,于2014年3月份发生了矛盾,两人相处对象仅仅四个月就分手了。2014年3月8日,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说,你爱不爱我?答辩人回答,当然爱你了。被答辩人接着说,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你拿什么礼物送我。答辩人说你想要什么礼物?被答辩人说,我要钱。答辩人说我没钱,刚出车祸钱都花完了。被答辩人说,你娶我还得拿彩礼钱呢,咋能不拿钱,没钱就给我写个欠条吧,写五万元欠条我就不纠缠你了。答辩人无奈给被答辩人写了一个五万元欠条,并认为这只是一个玩笑而已。2014年3月31日,被答辩人带领两个人把答辩人弄到万达广场,强行向答辩人索要所谓的欠条,不给钱就不让答辩人走,并企图强迫答辩人再给写一个五万元的欠条,由于答辩人当时打电话向家里要钱,亲属报警,致使被答辩人没有得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末是恋爱关系。2014年3月8日,被告许强给原告杨斯诺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许强欠杨斯诺人民币50,000.00元,5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不还清许强把名下汽车做为尝还。”庭审中原告陈述写欠条是在名车广场,用的纸为是单位营业活动访问日报表,被告陈述写欠条是在被告家中,用的纸是从笔记本上撕的纸,经查,欠条纸张与原告陈述一致。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答辩状、欠条复印件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3月8日,被告许强向原告杨斯诺出具欠条,从欠条内容上看,确定了欠款的数额、币种、还款时间,且有担保内容,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许强主张五万元是彩礼钱,且写欠条时是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在庭审中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彩礼,如果是彩礼钱,不需要写担保内容,且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写欠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斯诺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许强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