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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中与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中,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于建中,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路秣陵镇。委托代理人于海领,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王凯,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中与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退回150元。审 判 长  魏国福审 判 员  韩瑞静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