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中与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中,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于建中,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路秣陵镇。委托代理人于海领,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王凯,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中与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退回150元。审 判 长 魏国福审 判 员 韩瑞静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