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张执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霞;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7)张执字第3105号 申请执行人周霞,淄博市计生委干部。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张店区付家镇高家村。 本院执行的张洪江申请执行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经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