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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孙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宗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孙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对被告了解不深与其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二人长期分居。****年*月原告曾向青岛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被依法驳回起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查找到被告,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自称现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