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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北段139号田森奥林春天S1,组织机构代码证66741144-9。法定代表人:杜韶杰,该公司总裁。被告:XX明,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15日,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