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北段139号田森奥林春天S1,组织机构代码证66741144-9。法定代表人:杜韶杰,该公司总裁。被告:XX明,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15日,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