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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悦与刘敏、赵红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悦,刘敏,赵红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03号原告赵悦。被告刘敏。被告赵红英。原告赵悦诉被告刘敏、赵红英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红英系其女儿,二被告于2002年结婚,后于2014年2月13日离婚。二人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处分了原告名下的财产:坐落于辛桥乡横上村的北房五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分割平房五间的条款无效。被告刘敏辩称,对于原告所诉的正房五间确实是原告的财产,但其婚后还盖了三间配房。被告赵红英辩称,对于原告所讲的认可,婚后二被告还盖了三间配房。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将原告名下坐落于辛桥乡横上村的北房五间归被告刘敏所有。上述事实有辛桥乡横上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高集建98字第203144号宅基地本一份、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无权分割原告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的将坐落于高碑店市辛桥乡横上村平房五间及院落归男方所有无效诉讼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