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锦文、王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潘锦文,王金艳,潘宝海,陆冬梅,潘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号。代表人:张树勇,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支行职员。被告:潘锦文。被告:王金艳。被告:潘宝海。被告:陆冬梅。被告:潘锦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锦文、王金艳、潘宝海、陆冬梅、潘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潘锦文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农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