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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锦文、王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潘锦文,王金艳,潘宝海,陆冬梅,潘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号。代表人:张树勇,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支行职员。被告:潘锦文。被告:王金艳。被告:潘宝海。被告:陆冬梅。被告:潘锦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锦文、王金艳、潘宝海、陆冬梅、潘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潘锦文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农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