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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柱。代理权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