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张文华、田载霞、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胜、张青梅、曹莽莽、张婷婷、管早莲、李金明、吴祚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张文华,田载霞,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胜,张青梅,曹莽莽,张婷婷,管早莲,李金明,吴祚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3号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朱正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华,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田载霞,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曙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曙兵,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项白姑,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胜,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青梅,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曹莽莽,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婷婷,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管早莲,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金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祚秀,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张文华、田载霞、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胜、张青梅、曹莽莽、张婷婷、管早莲、李金明、吴祚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张文华、田载霞、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胜、张青梅、曹莽莽、张婷婷、管早莲、李金明、吴祚秀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