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宁静峰与常文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静峰,常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宁静峰,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常文波,男,住加拿大渥太华市。本院在执行宁静峰与常文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宁静峰与被告常文波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常文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宁静峰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但被执行人常文波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文波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7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6373**号、丘地号4-96/51-27、建筑面积60.89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宁静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