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巨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巨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旭。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巨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清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巨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梅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