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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荣,马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荣。被执行人马道兵。申请执行人王华荣与被执行人马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0000元、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520元、执行费41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张有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金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