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兆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58号罪犯陈兆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庆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兆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32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陈兆辉在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卫生员劳动,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清扫监舍卫生500余天,义务护理病犯300余天。讲究文明礼貌,并能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兆辉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兆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尚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兆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兆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赃款(赃物)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兆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徐 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