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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凤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凤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6号罪犯李凤枝,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凤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于2013年8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凤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凤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凤枝同他人在孟寨乡孙东村利用全能神邪教向村民散发全能神宣传单,拉拢他人加入邪教。2012年12月16日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接举报出警,在被告人李凤枝家中当场搜出并扣押宣传邪教的全能神宣传单305份,宣传册5册。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凤枝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乔某某、修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凤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