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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含山县。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含山县民政局提出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含山县寿康老年养老公寓(以下简称寿康养老公寓)的行政许可申请,含山县民政局要求其按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开展寿康养老公寓的筹建活动。但寿康养老公寓在筹建活动中从事经营活动,含山县民政局发现后予以制止。被告人王某想通过登记注册公司方式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因办理营业执照需有民政部门批复才能注册。王某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一份含山县民政局文件《关于成立含山县寿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批复》。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持伪造的文件批复在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含山县寿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关于成立含山县寿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批复》、含山县民政局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陶某、过某等人证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关于成立含山县寿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批复》、含山县民政局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陶某、过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骗取公司注册登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时结合社区评估报告,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审判员  陈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吉磊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