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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等与鑫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杨某,段忠学,周某某,赵某某,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2月6��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生,苗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段忠学,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印合村二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911132891。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法定代表人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制作的(2014)黔织民初字第1632、1633、1634、1635号民事调解书及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织劳仲案字(2014)第12、49、50、10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受理杨某某、杨某、曹某某、谢某某���请执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劳动争议四案及周某某、赵某某、段忠学、周某某申请执行织金县鑫安矿业有限公司仲裁四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为同一主体,即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以贵州织金县鑫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以贵州织金县鑫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641292.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培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段玉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