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晓青与崔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青,居民。被执行人崔学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青与被执行人崔学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12元,由被执行人崔学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