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路嘉与陈益新、沈秀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路嘉,陈益新,沈秀琴,许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薛路嘉。委托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益新。被告沈秀琴。被告许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路嘉与被告陈益新、沈秀琴、许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路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薛路嘉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路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薛路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