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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德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守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