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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裁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理洲与李玉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理洲,李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赵理洲,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5向被执行人李玉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6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新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