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炜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炜凉,农民。2005年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年6月9日因吸毒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炜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炜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炜凉在其借用高某身份证登记住宿的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春宾馆838房间,容留张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3、2014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炜凉在以相同的方式登记住宿的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春宾馆838房间,容留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炜凉在同一地点再次容留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炜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徐某、高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宾客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炜凉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炜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陈炜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炜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炜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炜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