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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保静与王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郾执字第00106号王玉华:你与刘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郾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