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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吕京伟与李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京伟,李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吕京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京伟与被告李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京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吕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