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吕京伟与李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京伟,李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吕京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京伟与被告李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京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吕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